1.樣品處理
樣品處理是指在樣品取出點到分析點或貯存點之間對樣品的均化、轉移等過程。樣品處理要保證保持樣品的性質和完整性。
含有揮發性物質的油樣應用初始樣品容器直接送到試驗室,不能隨意轉移到其他容器中,如必須就地轉移,則要冷卻和倒置樣品容器;具有潛在蠟沉淀的液體在均化、轉移過程中要保持一定的溫度,防止出現沉淀,含有水或沉淀物的不均勻樣品在轉移或試驗前一定要均化處理。手工攪拌均化不能使其中的水和沉淀物充分地分散,常用高剪切機械混合器和外部攪拌器循環的方法均化試樣。
2.試樣的保存
(1)試樣保存數量液體石油產品一般為1L.
(2)試樣保留時間燃料油類(汽油、煤油、柴油等)保存3個月;潤滑油類<各種潤滑油、潤滑脂及特殊油品等)保存5個月;有些樣品的保存期由供需雙方協商后可適當縮短或延長。
試樣在整個保存期間應保持簽封完整無損,超過保存期的樣品由試驗室適當處理。
(3)采取的試樣要分裝在兩個清潔干燥的瓶子里。第1份試樣送往化驗室分析用,第2份試樣留存發貨人處,供仲裁試驗使用。仲裁試驗用樣品必須按規定保留一定的時間。
(4)試樣容器應貼上標簽,并用塑料布將瓶塞瓶頸包裹好,然后用細繩捆扎并鉛封。標簽上的記號應是*的,應使用的記錄本作取樣詳細記錄。標簽一般填寫如下項目:取樣地點;取樣日期。取樣者姓名:石油或石油產品的名稱和牌號;試樣所代表的數量;罐號、包裝號(和類型)、船名等;被取試樣的容器的類型和試樣類型(例如上部樣、平均樣、連續樣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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